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救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18號
- 聲請人
- 林明憲
- 聲請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蔡惠珠
- 聲請人
- 林明諭
- 聲請人
- 蔡明晉
- 相對人
- 施平河
- 法定代理人
- 施冠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中補字第69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之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在卷可稽,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