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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6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秉暉

聲請人
ABELLO JENNIFER FERNANDEZ 捷妮法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奕融律師
相對人
康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李超群
相對人
康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玉偵即Jennifer Lin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3458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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