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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張清洲

  • 當事人
    陳筱涵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陳筱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超 訴訟代理人 邱奕豪 吳熒棟 邱聰霖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分為小額訴訟事件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及訂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 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 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8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㈠先位聲明:①請求確認被告音 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間就Hikids 兒童數位學習 機訂購單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②請求確認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91,740元 之本金債權及所生之利息、 違約金債權,均不存在。③被告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2,7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④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8,3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聲明:①被告音象網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2,7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8,34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撤回先位聲明,並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撤回且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208頁)。 是依原告變更後之訴之聲明,原告請求為單純金錢請求,其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上開說明,應改分小額訴訟事件,並由本院繼續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爰再開辯論,並改分為小額訴訟事件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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