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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 當事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吳秋芬與被告馮詩婕、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而參加訴訟(聲明為輔助被告馮詩婕,本院卷第107頁),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 ,參加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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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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