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吳秋芬與被告馮詩婕、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而參加訴訟(聲明為輔助被告馮詩婕,本院卷第107頁),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 ,參加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