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吳秋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 原 告 吳秋芬 訴訟代理人 王綏愉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馮詩婕 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鈞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宇彤律師 林更祐律師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4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參加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具狀參加人,有指定送達代收人及送達地址,然本院未向該址送達,則是否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容有疑問。且參加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尚未繳納參加費用,本院已另行裁定命參加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補繳,而參加人聲明係被告所有車輛之保險人,本件被告應負之賠償責任,將影響參加人是否理賠及其範圍,是有再行通知參加人到場之必要。另本件被告抗辯原告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而主張應依法扣除,惟卷內並無任何原告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之資料,亦有再行調查之必要。茲因尚有上開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