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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聲請人 即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原告吳秋芬與被告馮 詩婕、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輔助被告馮詩婕而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或聲明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得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原告吳秋芬 與被告馮詩婕、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輔助被告馮詩婕而參加訴訟,而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5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份(見本院卷第265頁)附卷可 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證,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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