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呂育陞、高禎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153號 原 告 呂育陞 被 告 高禎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3日至110年2月24日在臉 書,包括裝潢修繕承包工程(6.1萬人)、裝潢爆料公社 (11萬人)、爆料公社公開版(21.4萬人)、台中人大小事(2.4萬人)、水電工程抱怨公社(3,608人)、工程糾紛交流平台(1.3萬人)等社團,以暱稱「Nikita Bai」發布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收入減少,身心異常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房屋仲介,擅常以話術告訴房屋買家,買房後將套房隔間出租,可以獲得較高之利潤,並告知買家可以尋找合適物件、代辦買賣程序,更可提供改裝、出租與管理等服務,免除買家第一次投資此項目之疑慮。被告於109 年4月間,經原告介紹,決定購買 位在「國泰美村名廈」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5樓房屋1棟( 下稱系爭房屋),後接受原告推薦,與茂果室內裝修設計 有限公司(下稱茂果公司)簽訂室內裝修承攬契約。詎料,茂果公司竟有施工品質不良(如管線亂遷、偷工減料等)、無故拖延工期之情,該承攬契約原約定施工日期至109年9月4 日止,惟依茂果公司109 年9 月15日提供之現場照 片,卻見現場狀況連毛胚屋標準都未達到。被告於109年11月12日曾在line群組中詢問工程進度並反應部分施工瑕 疵,如管線外露、白色軌道燈明顯污漬、廁所完全無插座、線徑不足、線路未套管等等,並私下請原告協助處理,卻只得到被告「無法認同」、「不評論」、「不回覆」等回應,且系爭房屋持續有漏水問題,被告亦未妥善處理,嗣後群組中施工漏洞之相簿竟全數被刪除,使被告無法取得照片作為證據。又茂果公司施工期間,系爭房屋因隔間改裝問題,遭同棟住戶檢舉,經臺中市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至現場會勘檢查,被告曾詢問原告是否因茂果公司違法改裝工程,才導致都發局須至現場檢查,原告竟推託是因施工噪音問題才遭檢舉,並非違法隔間改裝,替茂果公司規避責任。原告向被告保證從買房到改裝出租,均可由原告包辦處理,惟系爭房屋裝修工程出現瑕疵後,原告卻屢次推託責任,拒絕替被告處理。因原告身為仲介,被告恐更多人遭原告及茂果公司欺騙,遂在臉書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係陳述原告仲介房屋、茂果公司裝潢施工過程中所發生之事實,此為被告親身經歷,並非不實言論;且原告與茂果公司所為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實是為了公共利益,,並非出於惡意,應為適當評論,自未侵害原告之名譽。再原告就其主張其因被告張貼之言論身心感到痛苦且收入減少,亦未盡舉證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2月3日至110年2月24日在臉書,包 括裝潢修繕承包工程(6.1萬人)、裝潢爆料公社(11萬 人)、爆料公社公開版(21.4萬人)、台中人大小事(2.4萬人)、水電工程抱怨公社(3,608人)、工程糾紛交流平台(1.3萬人)等社團,以暱稱「Nikita Bai」發布如附表所示不實之言論內容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臉書貼文截圖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原告復主張被告在臉書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辯。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原告在永慶不動產擔任房屋仲介人員,系爭房屋為原告於109年4月間仲介被告購買,被告並接受原告之推薦,與茂果公司簽訂室內裝修承攬契約,施工項目包括將系爭房屋隔間改為套房,以利被告日後出租他人。惟茂果公司並未依該承攬契約之約定,於109年9月4日前完工 ,且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反應茂果公司之施工品質不良等節,有被告所提原告個人網頁列印資料、施工照片、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憑,且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18頁),此情應堪認定。 ㈡被告在附表編號1言論內容中表示「疑似不良房仲跟吳良 工班利益輸送」、附表編號3、7、9、10「還有那仲介 就更不要說了,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還要告買方毀謗,天理何在?」、在附表編號5、8言論內容中表示「請問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在附表編號6言論內容中附和社團成員稱「可以合理懷疑(仲 介有賺一成牽勾服務費)」、在附表編號11言論內容中表示「在經台中永慶房屋12期逢大福星加盟店仲介呂R 悚恿下買房裝修,誤信仲介甜蜜謊言,告知可以把購得的公寓大樓進行隔間套房出租,以獲較高投報率,呂先生也同時也開出支票,以他專做這方面的經驗,從尋找物件、買屋、交屋、改裝、出租、代管…等,一條龍式服務都交給他包辦,可免除屋主第一次投資此項目的」、「仲介方、設計公司,其兩造利益輸送的關係相當顯然易見,偶有聽到房仲跟設計工班交易費是按工程%金 額在索利的」、「似乎掉進房地產界的"養"、"套"、" 殺"陷阱中,任由仲介與設計裝修公司擺佈,也不知道 能跟誰討個公道」、附表編號12「誤信仲介甜蜜謊言」等語。被告上開言論係在陳述原告於仲介系爭房屋之初,即承諾會包辦房屋改裝工程,事後卻違反承諾置之不理,影射原告與茂果公司間有金錢往來,故意欺騙被告買房,又與茂果公司聯合對被告賺取不當利益。惟原告為仲介人員,並不具備裝修施工之專業,被告裝修系爭房屋係委由茂果公司承攬施作,原告僅是推薦介紹、協助被告與茂果公司溝通而已,應無可能在仲介被告購買系爭房屋之初,即向被告承諾會包辦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至於原告在591租屋網站雖有刊登套房出租之訊息 (見本院卷第127頁),但此至多只能證明原告有為屋 主提供套房出租之服務,尚無法證明原告有提供裝修房屋工程之服務;被告就此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在上開言論所指被告承諾會包辦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應非事實。又被告在上開言論明指仲介與工班有利益輸送,所稱仲介及工班當然係指原告與茂果公司,而非廠商與茂果公司,被告辯稱其認為工班偷工減料,與廠商間有利益輸送,非指原告與工班有利益輸送云云,與上開文字內容顯然不符,自無可採。而被告指稱原告與茂果公司間有金錢往來,卻無法提出原告與茂果公司有金錢往來之實據,被告此部分所言,亦非事實。且原告雖向被告推薦茂果公司為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但被告並非無選擇餘地,其本可透過與茂果公司或其他裝潢廠商之接洽、訪價,決定其認為適合之裝潢廠商,原告並不負有保證茂果公司裝修施工品質之義務,被告卻於發現茂果公司裝修施工品質有問題後,以上開言論暗指原告於仲介系爭房屋之初,即欲與茂果公司對其賺取不當利益,與實情亦有不合,被告並進而評論原告為「不良房仲」,自非適當之評論。 ㈢被告張貼如附表所示言論內容,其中與原告有關者尚包括: ⒈附表編號1、8「跟當初介紹人永慶逢大福星店呂先生反應,甚至被反怪說是我們業主要求過高,難道業主要求符合正常施工工法有錯嗎?」、附表編號2「呂 性仲介跟工班都說外面都是這樣在施工,是業主要求過高,真的是我的問題嗎?」、附表編號5「跟當初 介紹人永慶房屋呂先生反應甚至被說是我們業主要求過高」、附表編號11「多次請該仲介永慶呂R與其安 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所得到呂R的回覆皆是:一律歸責屋主自身問題、要求過高,永慶呂R甚至沒 來看過現場實際情況跟問題點,就已表明偏袒立場,毫無協助誠意! 」、附表編號14、16、17「多次請該名仲介與其安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所得到回覆皆是:一律歸責屋主自身問題、要求過高,甚至沒 來看過現場實際情況跟問題點,就已表明偏袒立場,毫無協助誠意!請問仲介方、設計公司,都是這樣在 配合的嗎?」等語。被告上開言論係在陳述其向原告反應茂果公司施工品質不佳後,原告對其反應之回應方式及態度;參以原告確有加入被告與茂果公司間討論系爭房屋裝修工程之LINE群組(見本院卷第129頁 以下),其用意應係在協助被告系爭房屋裝修工程之順利進行;稽之被告於109年11月12日在通訊軟體LINE中就茂果公司之施工品質向原告提出疑慮時,原告 回應稱「我不評論」、「高姐,我不完全認同,各自立場不同,我不評論,群組都有訊息紀錄」、「個人能力不足做事標準,我也難以勝任高姐要求」、「不回覆」等語(見本院卷第385頁),顯然態度消極, 且對被告之意見表示不認同,支持茂果公司一方。足認被告此部分之言論係與事實相符之陳述,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⒉附表編號8「經仲介畫大餅,告知買房子裝修後出租利 潤比放銀行好」等語。佐以被告購買系爭房屋後即進行套房改裝,買房目的顯非自住,而是為了出租獲利,以及原告曾介紹茂果公司施工、協助被告與茂果公司協調、及自身確有經營為屋主代為出租套房之業務等情,應可合理推論原告在仲介系爭房屋之初,曾以系爭房屋改套出租可獲取較高利潤為推銷之詞,遊說被告買房,是認被告上開言論為與事實相符之陳述,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⒊附表編號11「我們請仲介呂R出面了解詳細,呂R竟匡騙說是由於施工噪音才被檢舉,幫設計工班規避責任硬把黑的說成白的」等語。經本院核對都發局發文予被告之公文記載,因民眾檢舉系爭房屋有未經核准變更使用建築物之情形,將於109年9月22日前往系爭房屋現場會勘檢查等語(見本院卷第115至117頁),及原告於同日就此都發局之會堪檢查竟回覆稱「檢舉達人是裝潢噪音,並非針對改套」等語(見本院卷第121頁),原告就都發局檢查系爭房屋之原因顯然將「 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誤為「裝潢噪音」,被告此部分之言論亦係與事實相符,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⒋附表編號15「不知道同名同姓同地區,又是為了錢被判決,這概率有多少?」等語。被告此部分所言係欲 暗指原告與客戶間屢有與本件類似之金錢糾紛。然觀諸被告在該則留言所張貼之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已明載該案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呂育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顯與仲介房屋、裝潢工程之事無關,姑不論該案之呂育陞是否即為本件原告,閱覽上開被告言論之人應不至於誤認原告與客戶間屢有與本件類似之金錢糾紛,自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㈣至於其餘被告張貼如附表所示言論內容,或係評論茂果公司刪除照片之行為(附表編號3、7)、或係詢問社團成員所遇到仲介是否姓呂(附表編號4)、或係陳述購 屋及經仲介推薦委請工班裝修之過程(附表編號8)、 或係評論茂果公司施工品質不佳之事(附表編號8、11 、14、17)、或係評論茂果公司向同棟其他住戶介紹系爭房屋改裝工程及拖延工期之事(附表編號11、16、14、17)、或係評論永慶房屋對原告所為不予處理之事(附表編號12),均不涉及關於原告之陳述或評論,不論原告所言是否為事實或評論是否適當,均不因此侵害被告之名譽。 ㈤據上,本院認為被告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僅上開㈠所列言論係與事實不符且非適當之評論,而被告在貼文中除表明介紹人為「永慶逢大福星店呂先生」外,更在留言中張貼原告之名片,使上開言論之閱覽者均得以輕易特定被告所述之人為原告,並因此誤認原告係會對客戶說謊、不負責任且不擇手段賺取高額利潤之人,足以貶損原告個人在社會之評價,此部分則已逾言論自由之範疇,對原告之名譽造成侵害。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 人格法益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程度、資力或經濟狀況綜合判斷之。本院審酌使用網路搜尋引擎查詢房仲評價已成為常態,被告以原告客戶之身分發表上開二㈠之言論內容,極易使閱覽者不經任何查證即輕易相信被告所言,傷害原告在房仲行業所累積之信譽,原告之收入將因此減少,為可以預見之事;且被告張貼上開二㈠言論內容之社團均非只有社員才能閱覽貼文之社團,僅社團成員人數,裝潢修繕承包工程達6.1萬人、裝潢爆料公社達11萬人、爆料公社公開板更 高達21.4萬人,受此言論影響之人數不少,造成原告精神極大痛苦;兼衡原告為修平科大畢業,畢業後曾從事保險、傳產業,目前從事房仲業,每月收入約8至10萬元,名 下無不動產,現與家人同住,無需要扶養之人;被告為銘傳大學畢業,畢業後曾在臺中榮總擔任研究助理、遠傳電信擔任客服主管,現從事寵物業,年收入約20萬元,名下有一筆不動產,現與配偶同住,無需要扶養之人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以15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在臉書社團張貼上開二㈠之言論內容,已侵害被告之名譽權,且情節非輕。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3月17日起(見本院卷第69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 編號 臉書社團 臉書之言論內容(錯字、漏字部分亦為原文照錄) 1 裝潢修繕承包工程 「工程未完工就積極催尾款,跟當初介紹人永慶逢大福星店呂先生反應,甚至被反怪說是我們業主要求過高,難道業主要求符合正常施工工法有錯嗎?疑似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 2 同上 「我來討教一下,呂性仲介跟工班都說外面都是這樣在施工,是業主要求過高,真的是我的問題嗎?」 3 同上 「簽訂合約是9/4該完工,當時進度如同廢墟,對方把照片全刪除,就是怕證據外流… 」、「 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看到文很緊張,揚言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 4 同上 (帳號:Desm Li)「我也遇到一樣的情況也是永慶介紹的工班,嚴重覺得同一個」 (帳號:Nikita Bai)「真的嗎?對方也姓"呂"?」 5 裝潢爆料公社 「跟當初介紹人永慶房屋呂先生反應甚至被說是我們業主要求過高,請問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 6 同上 (帳號:陳豐銘) 「仲介有賺一成牽勾服務費」 (帳號:Nikita Bai)「可以合理懷疑」 7 同上 「簽訂合約是9/4該完工,當時進度如同廢墟,對方把照片全刪除,就是怕證據外流…」、「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還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8 同上 「我們住台中,辛辛苦苦存了好幾年的錢,經仲介畫大餅,告知買房子裝修後出租利潤比放銀行好,所以就買下該仲介的房子並請仲介推薦的工班來裝修,工班自稱很有經驗網路評價很好,不疑有他,便直接請他們來施工」、「舉凡該公司所做之水電工程、結構工程,眼見隨意舉例到處都是各種問題,無一墜述,(感覺房子被當實驗品),還要我們花161萬來買單,工程未完工就積極催尾款,跟當初介紹人永慶逢大福星店呂先生反應,甚至被反怪說是我們業主要求過高,難道業主要求符合正常施工工法有錯嗎?疑似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 9 同上 (帳號:Nikita Bai)「Joke Yang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 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看到文很緊張,揚言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10 同上 「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 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看到文很緊張,揚言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11 爆料公社公開版 「原想至少能保本,在經台中永慶房屋12期逢大福星加盟店仲介呂R悚恿下買房裝修,誤信仲介甜蜜謊言,告知可以把購得的公寓大樓進行隔間套房出租,以獲較高投報率,呂先生也同時也開出支票,以他專做這方面的經驗,從尋找物件、買屋、交屋、改裝、出租、代管…等,一條龍式服務都交給他包辦,可免除屋主第一次投資此項目的」、「直到施工後期問題一一浮出檯面才驚覺,此仲介所配合的設計裝修公司是黑心又缺乏經驗的工班,原因如下:」、「設計工班闆娘被發現其無職業道德,監工時順便在門口攬客與樓上住戶介紹本隔套工程,導致全棟鄰居擔憂之後 向督發局檢舉格局變更,來函公文白紙黑字,我們請仲介呂R出面了解詳細,呂R竟匡騙說是由於施工噪音才被檢舉,幫設計工班規避責任硬把黑的說成白的… 工期合約簽訂3個月做到如今已10個月」、「我們求助無門,多次請該仲介永慶呂R與其安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所得到呂R的回覆皆是:一律歸責屋主自身問題、要求過高,永慶呂R甚至沒來看過現場實際情況跟問題點,就已表明偏袒立場,毫無協助誠意! 對我們向其反應施工的問題點,不但完全不認帳,改說他只是買賣仲介,推說自己能力有限,後面是我們跟設計裝修公司之間問題,完全與他無關,責任是推得一乾二凈, 與當初買屋時大開支票說的一條龍服務簡直大相逕庭,仲介方、設計公司,其兩造利益輸送的關係相當顯然易見,偶有聽到房仲跟設計工班交易費是按工程%金額在索利的,如今工期一再延宕已逾10個月,我們屋主每個月都在燒錢,還需另背負巨額房貸壓力及每個月的管銷費用…似乎掉進房地產界的"養"、"套"、"殺"陷阱中,任由仲介與設計裝修公司擺佈,也不知道能跟誰討個公道… (ps:呂先生原有巢氏仲介,前陣子不知何故,整間店原班人馬改換招牌為永慶)」 12 同上 「就是不知道,才會誤信仲介甜蜜謊言啊…」 13 同上 (帳號:Nikita Bai) 「就是早在事發當下已跟店長反應,卻未獲任何回覆及處理… 」 (帳號:Ted Syu)「都是同一個老闆,永慶房屋是直營的。 永慶不動產、有巢氏房屋、台慶不動產是加盟店」 (帳號:Nikita Bai)「原來他們店都是這樣在搞嗎? 」 (帳號:Ted Syu)「沒錯」 (帳號:Nikita Bai)「太震撼了,難怪反應店長都置之不理…」 14 台中人大小事 「我們不過央求施工務必合法,結構無疑慮,管路不堵塞,動線合理,該設計公司不知道什麼原因,一律推委說執行困難,不是叫屋主另請高明,就是請屋主自行購買所需之建材材料,甚至請屋主請假自己監工,使我們屋主感到非常困惑,是不是誤入賊船了?!由於求助無門,多次請該名仲介與其安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皆歸賣業主要求過高,毫無協助誠意!如今工期一再延宕已近10個月,我們屋主每個月都在燒錢,還需另背負巨額房貸壓力及修繕費用,…請問我們該如何自保?」 15 水電工程抱怨公社 「不知道同名同姓同地區,又是為了錢被判決,這概率有多少?」 16 水電工程抱怨公社 「由於求助無門,多次請該名仲介與其安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所得到回覆皆是:一律歸責屋主自身問題、要求過高,甚至沒來看過現場實際情況跟問題點,就已表明偏袒立場,毫無協助誠意!請問仲介方、設計公司,都是這樣在配合的嗎??如今工期一再延宕已近10個月,我們屋主每個月都在燒錢,還需另背負巨額房貸壓力及修繕費用,…請問我們該如何自保?」 17 工程糾紛交流平台 「我們不過央求施工務必合法,結構無疑慮,管路不堵塞,動線合理,該設計公司不知道什麼原因,一律推委說執行困難,不是叫屋主另請高明,就是請屋主自行購買所需之建材材料,甚至請屋主請假自己監工,使我們屋主感到非常困惑,是不是誤入賊船了?!由於求助無門,多次請該名仲介與其安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皆歸賣業主要求過高,毫無協助誠意!如今工期一再延宕已近10個月,我們屋主每個月都在燒錢,還需另背負巨額房貸壓力及修繕費用,…請問我們該如何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