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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張淦璋

  • 原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速進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238號原   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被   告 速進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淦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597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3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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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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