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30號
- 原告
- 王晟峰
- 被告
- 上益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9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49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並於110年3月7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