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44號原 告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