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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 原告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44號原 告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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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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