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70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吳瑾霈
- 被告
- 飛比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蔡季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1 項關於「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九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事實及理由欄第3項、第6項關於「至110年6月1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110年7月19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