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7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瑾霈
被告
飛比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蔡季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1 項關於「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九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事實及理由欄第3項、第6項關於「至110年6月1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110年7月19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