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林秉暉
- 當事人陳蔡佩容、上豐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原 告 陳蔡佩容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樺律師 被 告 上豐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振銘 被 告 陳嘉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馬啓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3107號、第7383號偽 造文書事件偵查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上豐企業社簽發之票據,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票款,被告等抗辯票據係遭訴外人黃麗月偽造,已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以110年度他字第3107號、第7383號事件偵查中。茲 因兩造就本件票據是否遭訴外人黃麗月偽造乙節互有爭執,致被告等是否應負據票據責任不明,是以訴外人黃麗月犯罪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本件於臺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3107號、第7383號偽造文書案件之刑事偵查終結確定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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