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三才工程有限公司、林周斯帖、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526號 原 告 三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周斯帖 訴訟代理人 林益興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昱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補正前案契約解約金額新臺幣232,091元相關約定之佐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