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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65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微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沈桂枝
上訴人
即被告
沈善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予雲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以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

 人民幣68,558元扣除上訴人同意退款之金額人民幣9,244 元為

 上訴標的金額即人民幣59,314元,折合新臺幣252,559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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