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董川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 原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送達代收人 洪敏修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被 告 亞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紫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兩造就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 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此裁定於本院110年度建 字第69號民事給付違約金訴訟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