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甡鋒企業有限公司、邱薇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甡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薇如 邱昱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甡鋒企業有限公司、邱昱仁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雅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 訴人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