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0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58號
- 原告
- 陳秀平
- 被告
- 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清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設於彰化縣○○鄉○○路0○0號1樓,有簡易合約書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