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原 告 黃如吟 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公司)(股務代理人 )兆豐證券-臺北分行」,未據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且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明確表明訴訟標的(據以請求之法律關係)及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以110 年度中補字第1815號裁定原告補正前開程式欠缺,原告提出110年7月13日補正狀記載「被告公司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四維航業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兆豐金證券」,然依起訴狀記載及原告所提出之換發新股通知書,兆豐證券公司為四維航業公司之股務代理人,應非四維航業公司法定代理人,原告前開補正並不合法。究竟原告起訴被告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或係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分公司)?是否變更被告為四維航業公司(撤回對於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含臺北分公司)之訴,僅以四維航業公司為被告)?請於5日內具狀表明,並補正起訴被告之住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及補正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