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呂哲奇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1號上 訴 人 呂哲奇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培英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萬5500元,應徵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