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秋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增安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增安居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6,767元(系爭房屋之現值13萬5,900元+1萬0,867元=14萬6,767元;其餘部分為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錢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