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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林筱涵
  • 法定代理人
    林昌慧、梁文献

  • 原告
    肯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肯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慧 訴訟代理人 朱陽昇 被 告 聯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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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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