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哲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哲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和平、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9日第1 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聲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355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4666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