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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哲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周和平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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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戴大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9日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2年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程式欠缺,該項裁定業於112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欠缺程式,未繳裁判費部分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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