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哲宏、周和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哲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和平 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大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9日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2年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 開程式欠缺,該項裁定業於112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欠缺程式,未繳裁判費部分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