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即、禾築實業有限公司、洪資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資評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國鋒即聖銓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限令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 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收費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是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