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永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742號 原 告 林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行為需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為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承租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 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裝潢被告拆除部分損害系爭房 屋原來結構,請求被告賠償,為被告否認,經依原告聲請就被告拆除部分是否破壞系爭房屋之結構及所需修補費用多少等送請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予以鑑定,該公會於111年5月12日以中市結技字第4184號函覆原告迄今未繳納鑑定 費新臺幣(下同)179800元(已扣除申請費5000元),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依首揭法條規定,通知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1798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