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姜鳳格、舊金山科技社即蔡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908號 原 告 姜鳳格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律師 被 告 舊金山科技社即蔡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2日與被告簽立合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委託被告代辦原告外甥女賴筱燁之美國大學研究所入學申請,被告保證原告會錄取美國西北大學IMCFull-Time Master專業,合約效期約定至110年8月30日到期失效,原告已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代辦費用予被告,被告未依約使賴筱燁錄取美國西北大學IMC Full-Time Master專業,被告並已承諾退費30萬元(下稱系爭約定)等語,爰依民法第92條、系爭約定、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替賴筱燁申請美國西北大學IMC Full-Time Master專業,係因賴筱燁未取得GMAT 650分以上之證明始無法錄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經紀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系爭契約、對話紀錄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27頁、第231頁),堪認原 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原告提出兩造於110年8月17日之對話紀錄:「(原告)合約內容是保證上西北,沒有做到就退費。後續我會讓律師來處理。」、「(被告)對的,所以費用是會退款,當初代辦費用是30萬,這個一定要全額退給你們。看April要去哪裡,我們會協助完成,像您剛剛問 的哥大紐大。」、「(原告)退費就可以,我先生說你們應該要賠償我們的精神和時間的損失」等內容,顯見兩造就退費30萬元乙節已另達成一和解契約,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返還代辦費用,自屬有據。被告雖辯稱賴筱燁曾稱原告同意不用退費云云,然查,系爭契約之當事人為兩造,被告並未舉出賴筱燁曾受原告授權代理為此意思表示,此部分抗辯,即難謂有理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對被告依系爭約定之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0年10月25 日送達予被告(見本院卷第43頁),然被告迄今未給付,依前揭規定,被告即應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負遲延責任。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110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