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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物品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林克芬

  • 原告
    旺來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174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旺來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郁昌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25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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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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