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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174號

返還物品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清洲

上訴人即

原告
旺來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郁昌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25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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