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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1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添喜

上訴人
張維哲
被上訴人
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遲至111年9月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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