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16號
- 上訴人
- 張維哲
- 被上訴人
- 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遲至111年9月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