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以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王品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36號 上 訴 人 以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品嘉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