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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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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金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海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被告許海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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