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恭成生技有限公司、黃金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 原 告 恭成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海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被告許海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