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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王譽霖

  • 原告
    潘憶莒
  • 被告
    簡秋峯臺灣富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潘憶莒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被 告 簡秋峯 被 告 臺灣富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譽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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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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