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潘憶莒、簡秋峯、臺灣富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譽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潘憶莒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被 告 簡秋峯 被 告 臺灣富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譽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