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金順吉汽車服務廠、邱德峰、王俊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655號 原 告 金順吉汽車服務廠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訴訟代理人 邱紹鋰 被 告 王俊凱 詹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詹智宇於民國109年7月間駕駛被告王俊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故損壞,遂共同委由原告維修,經兩造於同年月25日協議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89,300元,兩 造並簽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約定被告應於109 年7月29日前給付上開維修費用。詎被告屆期後並未依約 給付。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各應給付原告144,65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見本院卷第58頁)。 二、被告抗辯:原告未將報價單交予被告查看,被告在系爭切結書之車主欄及駕駛人欄簽名係因原告叫被告簽名,被告均未查看內容為何。又系爭車輛雖已交付被告王俊凱,惟被告王俊凱與原告互不相識,系爭車輛亦非被告王俊凱交予原告維修,原告自不得向被告王俊凱請求給付維修費用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詹智宇於109年7月間駕駛被告王俊凱所有之系爭車輛因故損壞,遂共同委由原告維修,經兩造於同年月25日協議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為289,300元,兩造並簽 立系爭切結書,約定被告應於109年7月29日前給付上開維修費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為維修紀錄單及系爭切結書為證,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二、被告雖抗辯原告未將報價單交予被告查看云云;被告王俊凱另否認系爭車輛係其交予原告維修云云。惟觀諸原告所提上開維修紀錄單,其上載明系爭車輛之實際操作內容及所更換之零件,並逐一填載更換零件所需之費用及加油費,金額合計為289,300元,其末更有被告之親筆簽名;系 爭切結書則記載:「…維修費用共289,300元,車主及駕駛 處理車款時間109年7月29日前給予處理,參方達成協議…」等語,其末亦有被告之親筆簽名。可知系爭車輛確由被告共同委由原告進行維修,兩造對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為289,300元已有合意,被告並承諾在109年7月29日以前清 償完畢,被告事後竟否認上情,顯與上開文書內容不符,委不可採。縱被告在系爭切結書上簽名時未詳閱系爭切結書之內容而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惟此情形亦係由被告自己之過失所致,被告尚不得據此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民法第88條規定參照),自無礙於兩造間就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所達成之合意。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1項、第27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共同將系爭車輛委由原告修理,約定維修費用為289,300元,已如前述,兩造間就此係成立承攬契約,既經原 告維修完成並將系爭車輛交付被告王俊凱,此業據被告王俊凱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8頁),依上開規定,被告即有給付維修費用289,300元之義務,因被告所負債務為金 錢債務,係屬可分,兩造間對此並未約定被告2人各自應 負擔之金額,自應各負擔二分之一。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新臺幣144,65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0日起(見本院卷第39、41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