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林秉暉
- 當事人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傅式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93號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宏原 被 告 傅式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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