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451號
- 原告
- 光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羽甄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辜倩筠律師
- 被告
- 胡琬妮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毓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所記載之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所記載之附件漏未檢
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