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45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3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