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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陳美霞即國鈺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被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訴訟代理人
潘佩君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前開事件卷宗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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