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美霞即國鈺水電工程行、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鐘祖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美霞即國鈺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被 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訴訟代理人 潘佩君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前開事件卷宗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