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5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92號
- 原告
-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趙傳
- 被告
- 國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駿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30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3,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343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