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吳蕙玟
- 當事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巨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605號 原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被 告 巨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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