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 原告
-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明
- 被告
- 順利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5000元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