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利眾科技有限公司、蔡秀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順利資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