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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添喜

上訴人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順利資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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