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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77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賴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立倢海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瑞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倢海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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