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種電工程有限公司、吳力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種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達修維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