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澄明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遠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762元,另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二、按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所變更、追加之訴或提起之反訴,為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訴訟,縱經他造同意,仍為法所不許(最高高法院民國79年10月9日7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㈡第三項參照)。惟本院為第一審法院,上訴人上訴程序中變更起訴(即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64,572元)聲明合法否,乃第二審法院合議庭之權限,非本院得予代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