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75號原 告 簡健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穩罩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