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原 告 黃純敏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豐碩、黎新發即佑銓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1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為利訴之進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並提出下列事項: ㈠本院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查無「佑銓工程行」之登記資料,原告應提出被告即佑銓工程行之登記資料,及陳報黎新發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原告就本件事故所生之損害,是否有請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如有,請領之產險公司名稱、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 ㈢提出向被告請求賠償內容各項金額,請原告先以表格製作總表(格式參附件所示),並依序將單據彙整(起訴狀檢附之部分電子發票單據僅有金額,並無品名,此部分請加注,另有諸多事證影本模糊無法辨識,請重新提出清晰可辨識之事證影本)填載編並粘貼於A4紙張後,再提出到本院。 ㈣上開㈡、㈢項,應另提出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于容 【附件】(表格參考,請依起訴狀內請求賠償內容,自行製作)┌──┬─────┬───────┬────────┬───────────────┐ │項次│請求項目 │ 請求金額 │ 提出之證明 │備 記 │ ├──┼─────┼───────┼────────┼───────────────┤ │一 │醫療費用 │ 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 1至 │ ├──┼─────┼───────┼────────┼───────────────┤ │二 │看護費用 │ 257,000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 │ ├──┼─────┼───────┼────────┼───────────────┤ │三 │醫材費用 │ 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 │ │ │ │ │ │【另註明醫材品項、明細】 │ ├──┼─────┼───────┼────────┼───────────────┤ │四 │工作損大 │ 160,333元 │ │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 │ ├──┼─────┼───────┼────────┼───────────────┤ │五 │精神慰撫金│ 400,000元 │ │此部分請另具狀陳報原告之學經歷│ │ │ │ │ │、經濟狀況(名下有無動產、不動│ │ │ │ │ │產) │ ├──┴─────┼───────┼────────┴───────────────┤ │合 計 │ 901,148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