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
- 原告
- 黃純敏
- 訴訟代理人
- 黃晨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豐碩、黎新發即佑銓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1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為利訴之進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並提出下列事項:
㈠本院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查無「佑銓工程行」之登記資料,原告應提出被告即佑銓工程行之登記資料,及陳報黎新發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原告就本件事故所生之損害,是否有請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如有,請領之產險公司名稱、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
㈢提出向被告請求賠償內容各項金額,請原告先以表格製作總表(格式參附件所示),並依序將單據彙整(起訴狀檢附之部分電子發票單據僅有金額,並無品名,此部分請加注,另有諸多事證影本模糊無法辨識,請重新提出清晰可辨識之事證影本)填載編並粘貼於A4紙張後,再提出到本院。
㈣上開㈡、㈢項,應另提出繕本2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件】(表格參考,請依起訴狀內請求賠償內容,自行製作)┌──┬─────┬───────┬────────┬───────────────┐│項次│請求項目 │ 請求金額 │ 提出之證明 │備 記 │├──┼─────┼───────┼────────┼───────────────┤│一 │醫療費用 │元││單據共 張,自編號 1至│├──┼─────┼───────┼────────┼───────────────┤│二 │看護費用 │ 257,000元││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三 │醫材費用 │元││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另註明醫材品項、明細】│├──┼─────┼───────┼────────┼───────────────┤│四 │工作損大 │ 160,333元││單據共 張,自編號 至│├──┼─────┼───────┼────────┼───────────────┤│五 │精神慰撫金│ 400,000元││此部分請另具狀陳報原告之學經歷││││││、經濟狀況(名下有無動產、不動││││││產)│├──┴─────┼───────┼────────┴───────────────┤│合 計 │ 901,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