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18號原 告 肯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慧 訴訟代理人 朱陽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96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