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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07號原   告 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光偉 訴訟代理人 林譽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塗建賢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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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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