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20號原 告 古田千月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鼎力物業管顧問有限公司、昂峰媂芬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388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5,164元(計算式:78,388元3=235,1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