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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5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69號

原告
李金海
被告
水觀音文化傳播工作室即蔣涔湘
被告
林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人民幣4963.5元,經折合新臺幣(下同)為205,020元(見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件戳章,以當日臺灣銀行掛牌賣出人民幣之現金匯率4.4元換算,即4963.5元4.4=21,839元,元以下4捨5入)及65,000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8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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