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熊祥雲

  • 當事人
    通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88號原   告 通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恆 訴訟代理人 曾義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阡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麗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